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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住建联合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30  浏览次数:10
核心提示:水工业 年中,往往是财政为下半年增长“填补弹药”之时。昨日(6月24日),财政部站公布多项消息,都能与稳增长挂上联系。 在财政

     水工业 年中,往往是财政为下半年增长“填补弹药”之时。昨日(6月24日),财政部站公布多项消息,都能与稳增长挂上联系。

    在财政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的《城市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办法》还鼓励对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而同日公布的《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则称,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严禁管专项资金还债

    住建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4月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培训班上表示,目前地方可投资的基础设施空间已经不大,综合管廊建设是拉动投资的好办法。

    有机构测算称,根据每年8000公里管廊的建设规模,每公里1.2亿元的建设成本,总投资金额约1万亿元左右,达到2014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2%。如果考虑间接拉动的钢材、水泥、机械设备等投资及人力投入,拉动经济的效应则更为明显。

    这也是财政部和住建部出台《城市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背景之一。城市管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城市管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等城市生态空间建设的专项资金。

    《办法》称,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及污水泵站建设事项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对相关地区进行奖励。用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试点示范类事项的,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在支持期内安排奖补资金。

    两部委特别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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