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炉的广东省200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14个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采购支出大大超出年初预算,列入年初**采购预算的金额为51.1亿元,而实际支出达78.9亿元,**采购超支27.8亿元,实际支出为年初预算的154%。(新快报7月30日报道)
该审计报告反映**采购超支27.8亿元!这个数额着实令人吃惊。不明真相的,对财政部门一顿棒喝:**采购如何监管的?岂不是让预算单位放任自流,寅吃卯粮么?仔细思量,令人费解的是,**采购怎么会超支?
显然,**采购是个专用名词。《**采购法》规定了它有5个特定要素:采购人是指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方式是以采购合同形式有偿购买、租赁、委托、雇用;采购对象是指符合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不难看出,只有同时具备**采购5个要素的采购事项所发生的公共支出,才能纳入**采购支出总额的统计。换言之,**采购支出不是一个大箩筐。不管预算单位发生的什么公用经费支出都往里装,那是极端错误的。若拿预算单位全年的公共经费支出与年初**采购预算总额作对比,则牛头不对马嘴,势必把全额的公用经费实际支出误导成**采购支出总额,然而此“**采购实际支出”,非彼**采购实际支出也。况且**采购实际支出是相对采购预算而言的。
从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体制来看,各预算单位用于采购支出的财政性资金是来自年初**采购预算。《**采购法》第六条规定:“**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经同级人大批准的采购预算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预算单位所有**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因此采购人围绕采购预算这个“主心骨”来开展采购活动,因而**采购支出控制在采购预算范围内,在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也就不可能超过采购预算。
从财政性资金角度来看,**采购预算,既包括财政支出总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资金,还包括单位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部分,保障了采购人具备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再说,《**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三〕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适用于废标的情形。可见,如果采购项目支付金额超过了采购预算,就超出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怎么有资金作为采购支出超支?
总之,**采购支出因**采购活动而产生,以采购预算作保障,以财政性资金支出为表现形式,是决不会超支的。值得警醒的是,审计报告当慎言**采购超支,请务必明辨**采购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二者之间的区别,否则将非**采购事项的公用经费支出与**采购支出混为一谈,贻笑大方,有损审计报告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