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财政部条法司专门组织召开了《**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专家论证会。
《**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早就让广大**采购管理工作者盼望已久。论证会召开的消息令人振奋。笔者认为,为规范**采购行为,方便监管和执行,《**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论证得突出把握好“五大特性”:
针对性。应当以《**采购法》的规定为依据,逐章逐条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做,注重采购实践,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行为作出具体规范,以增强**采购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利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采购活动的阳光透明运作。
适用性。应当适合我国国情,结合当前**采购工作的实际,对采购行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指明行动的方向,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不再是“雾里看花”或“水中望月”,模棱两可,易生歧义,而是一目了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对号入座,方便各方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开展采购活动,体现采购执行的效果。
操作性。应当从采购实际工作出发,对**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例如预算、采购方式确定、信息发布、资格审查、采购程序执行、采购合同签订、法律责任承担等事项加以明确规定,具体指明由谁来执行,怎么执行,如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使事关采购各方的当事人有章可循,使采购项目有序地执行,增强操作性。
诠释性。应当对《**采购法》每一条款中的概念、定义、范围、内容等具体事项予以阐明,对《**采购法》中笼统抽象的文字表述加以详细解释说明,使之通俗易懂,促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正确理解和认真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使各方当事人心知肚明,便于依法监管和依法采购。
规范性。《**采购法实施条例》是由《**采购法》派生出来的法规,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那么,《**采购法实施条例》应从结构、体例、内容表述等方面加以规范,要字斟句酌,言简意赅,一语中的,体现严密性和准确性,切忌含糊不清,让人无所适从,促使采购各方在法律法规指定的轨道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