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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并非“旁观者”
日期:2015-08-21 10:16  点击:11

近日,有人因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处罚重于采购人而为其“喊冤叫屈”:一方面采购代理机构是为采购人服务的,若违法必然采购人在先。另一方面采购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由采购人确认的,采购代理机构并无决定权,为何采购代理机构来承担违法责任?这种说法显然是片面的,意在逃避法律的制约。难道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活动的“旁观者”吗?其实不然。

就采购当事人而言,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业务的代理者。《**采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是重要的**采购当事人之一。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人组织采购活动,以及时满足采购的需求为原则,为采购人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与供应商面对面打交道,走在第一线,执行采购程序,满足采购需求,完成采购任务。因此它是**采购活动的执行者,是不折不扣的**采购“运动员”,违法必将难逃法律制裁。

就采购法律法规而言,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者。采购代理机构独立执行采购业务,深入采购信息发布、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到组织开标评标等多个环节,依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让供应商在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展开公平竞争,促使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既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又节约采购成本,体现着**采购的质量与效率。这些活动无一例外地执行着**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采购目标而言,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目标的实现者。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举一动,直接反映着**采购提供公共服务水平,关系到**采购功能和作用的实现。一是发挥规模效益,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实现物美价廉的价值目标。二是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保证**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以实现规范采购行为的廉政建设目标。三是集中发挥**采购政策功能,保护环境,强制节能产品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三农”等,维护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就采购人的活动而言,采购代理机构是最直接的监督者。既然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采购活动的委托代理人,采购人的活动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就毫无秘密可言了。采购人是否违法违规,采购代理机构在第一时间察觉,有及时向采购监管部门检举和控告的采购执行责任。否则受采购人是“上帝”或“靠采购人吃饭的”的思想束缚,就着采购人的“意思”办,害怕给采购设障碍,出难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而不见,无形中协助采购人撞“红灯”违法采购,势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难脱干系,则承担违法责任在所难免。

因而,采购代理机构集“运动员”、“宣传员”、监督员等多重身份于一身,是**采购制度的执行者,不是采购活动的“旁观者”,也不可能跳出**采购之外。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要站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当好采购执行“卫士”,找准角色定好位,对采购活动实行阳光操作的采购程序,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提升采购服务水平,对违法违规采购行为坚决说“不”,保证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保障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好**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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