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宣传要积极关注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体现宗旨意义。**采购的宗旨是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这是法律开明宗义的规定,也应该是我们全面宣传**采购的要点。**采购工作不仅仅要体现价格上的优势——这是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因为**采购有规模优势,有公平竞争的阳光操作程序,体制与机制上都有保障,不能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说不过去的,假如**采购是在浪费财政资金,是不能向社会交待的,**采购的各级监管部门与领导层面是要对此追究责任的。但是法律宗旨意义不能纯粹地停留在资金节约层面,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我们的宣传更要突出其它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往往是薄弱环节。规范**采购是实行**采购的重要目的之一,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的弊端就是选择的不公平性、信息闭塞与操作的人为化倾向、寻租腐败现象随处可见,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时 代特征,与市场经济理论格格不入,而集中采购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彻底堵塞私人行为出现的所有弊端,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操作原则,以评委的集体选择代替个人行为,以公开合法规范的程序满足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这样一种规范的集中采购制度是以限制采购人自由选择权为基本切入点的,所以采购人的既得利益受到了挑战,**采购实行起来肯定是有阻力的,会有许多不理解,群众甚至被挑拨而情绪激动,那么我们的宣传就要及时跟进,积极宣扬集中采购规范采购行为是立法宗旨之一,让群众认识熟悉立法的基本要义,是我们除了价格因素之外的重要宣讲内容。
**采购的第三项宗旨就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要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基本要求,通过政策功能保护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在**采购全球化趋势显性化的时刻,显得尤其重要;随着社会发展与进步,公共产品的投入越来越多,**采购要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绿色环保、节能与自主创新是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密切联系的,**采购也要在这些方面大显身手。
第四项宗旨就是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当事人就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与供应商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正确实施**采购法的各项规定,成为法律的忠实代言人,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权益保护,从理论的层面来分析,可能还存在某些不易察觉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何保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保障其**采购执行权的问题,这方面由于受到制度规定不清晰、采购**利不规范等因素影响,**采购执行力正遭受一定程度的挑战。对于采购人的权益保护,由于法律有具体的规定,且需求方的特殊地位,采购人的权益基本上能够保证,相反对于采购**利过大、过滥的问题,**采购却缺乏管理措施,变成了另一种风景。供应商的权益保护面临采购人方面的压力,总体上说处于弱势地位的性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采购更需要加强供应商权益保护。
最后,**采购是促进廉政建设的强大功能,一定要成为**采购宣传阵线的重头戏。**采购不光要节约资金,还具有促进廉政建设的强大功能,是保护干部的良方,**采购不是谁想参与和不想参与的问题,而是廉政建设的需要,是法律设置的重要目的之一,公众对此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
二是要宣传工作要体现四大目标。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等四大目标。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不等于就是价格最低,而且所谓平均价格就是要横向上多作比较,只有横向展开,掌握了众多的有效资料,才能进行平均价格的计算,程序是很复杂的,信息量大,市场也是瞬息万变,而且要结合地域时效性进行,统一标准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社会在了解到平均价格的概念以后,就不会对**采购最低价有那么多的倾注了。采购效率问题历来是**采购特别要关注的议题,为了达到效率有时要牺牲别的目标,因为追求效率必然导致采购时间被约束,采购信息的公布范围特别是时限要受到限制,充分竞争程度就受到影响,价格就有可能提升起来,如目前实行的协议供货效率很高,确实受到了采购人的称赞,但是在效率提高的同时,由于制度执行上,以及与供应商的利益博弈上还有待加强,个别项目的价格有可能高一些,这就是一对相互影响的矛盾。只有积极地进行**采购宣传,公众只有了解到了采购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才能对**采购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样采购质量与服务水平与价格之间一般意义上也存在反比例关系,因此说**采购的四大目标是在整体一致基础上的相互矛盾和转换关系,世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矛盾的整体,这在**采购领域同样体现。
三是政策功能也是**采购宣传的重点工作。法律规定,除了价格因素以外,**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这是一项综合性的指标,不能以任何一方面的因素来否定其他要求,要从整体利益方面进行衡量。目前对**采购的政策功能又注入了新涵义,如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评审标准体现节能指标,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与订购制度,评审时抵扣报价的比例,以及其它加分条款的规定,毫无疑问,**采购在体现政策功能时,价格因素已经不是重点考虑的内容,体现的是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那么**采购宣传当然更加不能程式化和片面性,更加迫切地需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采购政策性功能,消除社会对价格问题的片面认识与热衷追求,从而使社会认识调整到对**采购全面性理解的高度。
四是积极宣传**采购的法律法规与操作程序,特别是定标原则。社会对**采购误解更多的是,采购中心有绝对的权力,供应商就是采购中心定的,其实稍有常识的人就会知道,这是对**采购选择制度的极大误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中心和采购人没有决定供应商的权利,供应商的选择是评委的集体行为,对于社会误解很深的权力问题,应该成为**采购对外宣传的重点内容。
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选择方式 招标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供应商的集体选择由评为集体做出。首先,根据项目的特点随机抽选评委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人员构成包含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工作,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审、考察后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各项具体情况(包括企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投标报价、技术响应情况、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进行打分并汇总,将得分总数汇总后取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依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确定预中标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售后服务的得分高低顺序排列,以上方法仍未能确定预中标人,则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抽签确定。
非招标方式供应商的选择渠道 非招标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一)竞争性谈判:根据本项目的特点随机抽选评委组建谈判小组,其人员构成包含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对竞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审,确定成交人。竞标人根据签到顺序逐家讲解项目总体施工方案、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等,讲解结束后,谈判小组与竞标人就本次谈判的主要细节、实施方案、价格等内容进行第一轮谈判,在第一轮谈判过程中的第一次报价仅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报价,在第二轮谈判过程中的第二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谈判小组采用“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并且报价合理”,依据谈判小组综合评议打分高低顺序,确定成交人。以上方法仍未能确定预成交人的,则由谈判小组成员组织抽签确定。
(二)询价:一般情况下,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现场参与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邀请监管部门监督,也可以不参与,但至少要有采购人、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全程参与,由于询价采购属于最低价中标,报价公开唱标以后,经过采购人确认后就能决定供应商,采购当事人人共同参与,也便于相互监督。
(三)单一来源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是唯一的,因此采购人根据能否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不超过预算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过上述定标程序和过程的宣传,其实社会是不难看出**采购公正性的,只要宣传到位,就能彻底解除社会对**采购的误解,促进大家公正客观地看待和评价**采购制度,进一步杜绝对**采购制度和**采购执行方面的主观臆断成分,还**采购的本来面目,更好地提升**采购的执行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