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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日期:2015-08-21 10:17  点击:8

本法第五十条对**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立法目的

明确**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后责任如何承担。
**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基于**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在**采购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发生后,**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谁决定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由**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另一种意见主张由**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经过研究,本法采纳了前一种意见,即要求在**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实施监督。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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