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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审核要点及风险规避(上)
日期:2015-08-21 10:17  点击:18

**采购合同审核是**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具有负责**采购合同审核职责。工作中,我们在审核**采购合同时经常会发现一些问题如:合同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商务、技术条款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滥用合同补充条款等等,这些不良现象不仅干扰了**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损害了**的形象。如何把握**采购合同的审核要点及其风险轨避,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正确理解和掌握**采购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采购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通过**采购合同来规定的,**采购合同是确定当事**利义务、规范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文件,也是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的主要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明确了**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的性质。但**采购合同与私人采购合同相比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采购合同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即**采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形成的财政性资金;二是**采购合同目的的非赢利性,即**采购是为了实现**的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象私人采购那样以经营、赢利和个人消费为目的;三是**采购合同的公开性,即**采购合同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从发布采购信息、招标投标、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到签订合同、合同审核、备案、履行等**采购程序等都是公开的,以方便有关机管理、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四是**采购合同标的广泛性,即不存在限制流通物的概念;五是**采购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管理要求;六是**采购合同标的金额一般较大。

由于**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订立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采购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管理方面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一是**采购合同订立时间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二是**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是**采购合同备案的规定:**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送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四是补充合同的规定:**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采购合同的含义和特点是做好**采购合同审核的前提。

审核合同订立期限与形式的时效性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采购合同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采购合同排除其他两种合同形式:即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此外,《**采购法》第46条对签订**采购合同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供应商都需有一段准备时间,特别是采购人更需要一定的时间对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有关采购文件进行研究和熟悉。但是,签订**合同的时间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要在**采购法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然而,**采购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除了采购经办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外,主要原因为个别采购人因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是其意向的单位,就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推诿、拖延签订合同的时间,有的采购人在合同中订立霸王条款,其中以付款方式及步骤尤为突出,有的采购人公然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设置各种障碍,以迫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等等。发现此类问题,我们首先要及时与采购人进行联系沟通,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争取采购人的支持和配合。如得不到采购人的支持,采取将“催签合同通知书”送达至采购人,请其签收。同时向**采购管理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努力寻求外力支持。对此类现象如何进行有效的遏制,仅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努力和作为是远远不够的,不仅要靠各级监管部门齐抓共管,更需要从制度上建立对采购人的制约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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