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现象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目前,招标人对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评标方法一般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制度下,对于投标人来说,要想中标,首先价格要低,否则就不可能中标;其次要求不合理报价累积值要小于该工程的利润总额。于是,部分投标人就在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中做文章,使每条子目都小幅超越最低控制线,出现小额不合理报价。评标时如果评委检查不出来,该子目就突破最低控制线价而实现低报价;如果评委检查出来,由于该子目的不合理报价金额不大,其累计值不一定会突破规定限值,从而达到提高中标率的目的。通常投标人超限降低报价所采用的方法有:
调整工、料、机单价。材料价占工程总造价的65-75%,所以调整材料价格,效果最显著。投标人此时对每一种材料的价格都小幅突破最低控制线进行报价,或开具虚假材料低价证明材料,以达到降低报价目的。
调整材料消耗量。直接小幅调减计价表中原子目的工、料、机的消耗量。要查验此类问题,需重新套用每条定额子目,而一个工程项目定额子目少则几十条,多则几百条,每条定额子目稍略调低一点,使评标专家评审时容易漏评。
故意错用估价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故意使用消耗量较小的计价子目,从而达到有效减少报价的目的。根据招标办法的要求;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确定的施工方法进行投标报价。因此,不同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套用不同的子目消耗量进行计价。但是如果投标人故意采用与施工方案无关的子目消耗量进行计价,评标专家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检查出来。
这样就会出现大多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际上都是超限的应废标书的现象。此时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是巨大的,按目前评标工作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评标的现实情况,要想否决全部应废除的标书是很难的。这就产生一个可能的结果:如果评标专家不要哪个投标单位中标,只要认真评审就能令其废标;如果评标专家要哪个投标单位中标,只要不认真评审就能实现。于是,评标委员会就出现了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正是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给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创造了条件。
防止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对策
在现有评标方法及法律许可的条件下,采取多种办法,改革创新招投标规则,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评标办法。
采用网上电子评标。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于市场价、管理费、利润的全面放开,企业自主报价,对招标投标特别是评标带来新的要求。对清单单价、材料单价等项目评审的要求更规范、严格,评审的工作量、难度均比以前大幅度增加,人工评标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采用以电子标书技术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计算机辅助,完成招标投标、评定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可使评审过程变得更科学、更合理、更规范、更专业,并最大限度的避免评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评标定标过程更能充分体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开、公正。
改革评标专家库。首先可取消建设单位的评标专家名额,把全部评委名额交给专家评委。对于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所进行的建设工作,是**进行的设施配备投资,工程的真正业主是**,所以作为真正业主的**,有权把法律规定的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的名额及权力,转给经随机抽取的专家。其次是按专业分别建立评标专家库。每个评标专家,都只是在某一个方面才可称之为专家。而在其他领域与普通人一样,没有能力完成其专业知识之外的标书内容评审作。所以,专家只能对其所属专业范畴的标书内容进行评审。
改革初步评审。首先对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检查和更正。工程量清单项目在报价中缺项的,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其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补正。通过这种方式,促使企业重视品牌和信誉,减少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实现强者愈强、劣者出局,创造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环境。
改革详细评审。采用流水的方式,对各投标文件审商务标书进行评审。主要做法是,首先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评委的数量及专业组成;并按照工作量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待评工程分解成评标单元并分配到各个评委,不同的评标单元由不同的评标专家进行评审。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评审,这样评标专家即使想偏袒某个投标人也无法进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