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行为不规范
采购行为不规范,用户定品牌、定供应商、参与评标影响“**原则”。市场经济是按规律、规则办事的,**采购也是如此。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支出购买方面的管理并未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则,造成**采购行为不规范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实际上,**采购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它要按照市场规律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让所有参加**采购“**”的都来遵守,目的就是通过一个规则,即采购制度,确保**各个部门、单位的采购活动都要按规则进行,实现**采购的规范与高效。无论**的权利有多大,在采购过程中也只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供应商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但是在**采购活动中,还经常发生分割市场、指定或小范围抽取供应商的现象。有些用户甚至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在所报的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性能以及服务一致的情况下指定品牌,宁可多花钱不愿多节支。同时,由于我国**收支不等于财政预算收支,费改税以及部门预算的改革正在进行中,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脱节这个差距应当是逐步缩小的。目前仍存在采购活动分散,形不成合力,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发挥**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采购规模不大,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偏小;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不明确,以及**采购制度难以推进等问题。
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采购工作主要从规范**采购活动,推动**各单位实行这一制度考虑的比较多,对**采购活动中的另一个重要当事人——供应商考虑不是很多。随着**采购范围、规模不断扩大,制度的不断完善,客观上要求我们要把对供应商的管理提到工作日程上来。可以说,对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管理包括两层意义:一是对供应商进入**采购的规则做出规定,从资格方面加强管理;二是如何保护供应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为什么要对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实行准入式管理,其主要意义是:第一,它可保护国内企业,促进国内产业发展。因为,加入WTO之后,我们可以充分利用《**采购协议》等办法对我国的企业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是积极的,通过这种保护,使企业尽快掌握**采购规则、招投标办法、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增强竞争意识和能力,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第二,它是建设和完善**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组成部分。第三,它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有效措施。在**采购活动中,**要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企业也要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第四,它是建设供应商投诉机制的一个前提。第五,它是支持、落实国家有关产业、科技等宏观政策的需要。目前,从全国范围来说,规范、统一的**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建立。各地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通过招投标形式在本区域内选择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地区性供应商库,但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格准入,而且没有年检制度,供应商临时性投标,一锤子买卖比较多。从大方向来说,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符合整个经济发展方向,能满足**机关需要企业产品都能进入**采购市场。供应商市场准入管理不是行政性管理,也不同于过去的行政审批,它是按照市场运行规定资格条件进行登记备案,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该供应商将被列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以达到净化供应商市场的目的。
在**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方是**的部门和单位,掌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所以,供应商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如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采购工作中必须注意把握的一个问题。从目前世界上一些**采购实行比较好的发达国家看,其制度都十分重视保护供应商的权益,特别是在纠纷处理机制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制和制度,有些国家还设置了独立于**采购主管部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在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及现有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下,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部门和采购机构)的询问,质疑和向主管部门投诉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都做了一些规定,特别是对主管部门处理供应商因**方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规定**机关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这些规定还不能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得到合理的保护。
缺乏对本国**采购市场进行保护的政策目标
保护本国**采购市场是一国**采购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其内容主要是保护民族产业,要求**购买本国的货物和服务,同时,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力的民族产业进行扶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而我国各级**建立**采购制度,过多地强调其节支效益,缺乏对调节经济总需求和产业结构、培育本国**采购市场等政治经济意义的深层思考。作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成员,我国已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与各成员国对等开放**采购市场。虽然在**采购领域内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尚需一段时间,但是,当前我国**采购市场上早已充斥满了形形色色的进口产品,我国民族产业的产品却很难打入别国的**采购市场,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对等,有效保护我国**采购市场的形势依然严峻。
**采购缺乏救济程序
救济程序是**采购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在**采购制度的某些方面受到损害,出现“失灵”的情况下,有效而完善的救济程序能保证制度的健康运行。各国都在其采购法律上规定了这种程序,允许采购双方通过司法的、行政的手段对不正当的采购行为提出质疑。现在,我国有的地方有类似的简单规定,但有的地方仍是空白。
投标单位在制作标书、竞标时存在违规行为
第一,标书制作不够科学、合理、规范。标书制作是否科学、合理和规范,体现了**采购行为是否公平、是否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它直接关系到**采购的成败,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有的地方,由于标书制作得不够科学、规范,导致了**采购行为的不完全成功甚至失败,降低了**采购的威信,为**采购制度的推行留下负面效应。
第二,恶意竞标时有发生。一些商家为**和挤走竞争对手而采取恶意倾销价格或是以其他商家根本就不可能达到的售后服务承诺,使其他商家知难而退,中标以后又拒不履行义务或是通过种种手段加价、要挟。其后果是采购单位不能按时、按质采购到所需之商品,从而对**采购制度产生抵触情绪。它扰乱了正常的**采购程序,给**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及守法商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第三,奸商合谋价格欺诈。部分商家利用偏僻山区县市信息不畅的劣势,相互通谋,同进共退,故意抬高价格。目前,这种情况虽不多见,但既已发生,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可等闲视之,以免给国家和采购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