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都以收取“专家费”为名,到处乱收费,进而挥霍浪费,严重地损害了地方**采购形象。对此,要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必须要明确规定专家费的来源渠道问题,那么,专家劳务报酬究竟应“出自于”何处呢?
依据《**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家被聘参与**采购的标书评审活动,有权利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这是无可厚非的,可这“评审劳务报酬”的来源渠道问题如何解决,各地的做法不一,也引起了不少方面的议论,甚至于有些地方还借机大肆“乱收费”等,从而严重地影响了**采购形象。那么,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究竟应“出于自”于何处,笔者在此作一浮浅的探讨。
实际工作中的种种“劳务报酬”来源渠道
由采购代理机构负担,作为其职能的运行经费。根据《采购法》的规定,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都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其职能都是依法强制代理地方**的集中采购业务,这样,采购代理机构的运行经费就都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此,有的地方就将标书的评审费用,包括支付给专家的劳务报酬等都列入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运行经费。
由投标人负担,作为其参与投标活动的业务成本。有些地方,在供应商购买标书时,就明确告知潜在的投标人,如将来他们准备投标,就必须要在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同时,交纳标书的专家评审劳务费,否则,投标无效,其标书也不予评审,这样,支付给专家的劳务报酬就由投标人负担。
由采购人支付,作为其机构运行经费。有些地方,将专家的服务报酬明确由采购人负担,在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业务时,一并交付给采购代理机构,其金额的多少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业务的工作量大小核定,在标书评审工作结束后,再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所聘用的专家评委。
由采购代理机构临时垫付,在采购结束后从节约额中扣回。有些地方的专家劳务报酬,在实际发生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先行垫付,当采购事项完成后,在结付采购资金时,再由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项目的节约额中如数扣回。
不明确“专家劳务报酬”的来源渠道容易滋生的弊端
滋生乱收费行为,影响**采购形象。由于当前支付给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来源渠道,因而,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就采取多种措施,从各种不同途径和渠道进行收费,有的既向投标人处收取,又从采购人处收取,有时还在年终结账时,再向财政部门集中报账,要求补助等,从而,滋生出了乱收费的恶习,影响采购形象。
容易滋生乱花滥支的腐败行为。正是由于目前对专家劳务报酬的来源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渠道,因而,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就以收取“专家费”为借口,想尽一切办法,从各个渠道大肆收取“专家费”,除了其中极少一部分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给聘用的专家外,其它不少的资金都被用于吃喝开销,被采购代理机构挥霍消费,因而滋生了严重的腐败行为。
与费用开支不配比,影响相关信息的质量。无论是会计信息,还是采购信息等,都要讲究质量,所花费的费用必须要与其想要取得的收益相互配比。而专家费的受益对象应该是采购人,是为采购人获取最大限度收效而发生的评审费用。因此,如果供应商列支了专家费,其会计信息质量以及采购人的采购节约信息质量等也都会受影响。
“专家劳务报酬”来源问题的科学解决办法
笔者认为,“专家劳务报酬”作为采购项目的采购费用,应当在采购项目的节约额中支付。如果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那么,“专家劳务报酬”就应由财政部门转账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委;如果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转给采购代理机构的,那么,“专家劳务报酬”就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从中支付给专家评委;而如果财政部门把采购资金转给采购人的,那么,专家劳务报酬就应由采购人转给采购代理机构,再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委。总之,无论由谁支付,“专家劳务报酬”的来源都应出自于采购项目的节约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