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之管理
**采购评审专家是一个松散的群体,没有严紧的组织结构,因此它的管理有别于其他组织的管理。对于它的管理可实行自愿申请、部门审核、制度约束、奖惩分明。
**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实行相对分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并根据行业和专业实行分类管理。
评审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专业,能够胜任的项目的评审、咨询和论证服务,不得主动要求参与某个具体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邀请单位或财政部门。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评审专家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无故拒绝接受评审工作邀请的。
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采购工作的。
不遵守回避制度,评审期间违规使用通讯工具的
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影响的。
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对判定为不合格或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记录(书面说明)的。
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的询问,不积极配合处理质疑、投诉事项的。
评审意见违反**采购政策规定或者存在错误,情节较轻微的。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之监督
对评审专家的监督重点在评标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这里面存在一个度的问题,既要让评审专家独立地进行评审,不干扰正常评标;又要防止评审专家过大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或利用评审权寻租。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监督重点为:
监督评审专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监督评审专家对判定为不合格或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记录(书面说明)。
监督评审专家独立评标,不得在评委之间相互串通。
监督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答疑行为。
监督评审专家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通讯工具。
评审专家之考核
对评审专家的考核分为两部分,一是复审。评审专家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复审的内容应包括:
弄虚作假骗取**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是否熟悉和掌握**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采购**。
在已参加的**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有无违反**采购法规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以及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对在**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二是考核。管理部门应建立**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评审专家建立日常考核档案,记载该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表现和有关情况,并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与**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国家有关廉政制度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中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评审意见两次以上被有关监督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评审意见严重违反**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以**采购名义从事有损**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评审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采购的。
拒不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与考核,拒绝接受管理部门监督与管理的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工作规范行为的。
评审专家之奖惩
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年度复审情况,对表现优秀的评审专家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