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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下集采机构应承担哪些职责(上)
日期:2015-08-21 10:18  点击:8

现行法律制度下,**集采机构具有哪些职责,应如何正确认识和履行职责,是集采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面对的问题。如果集采机构不能正确认识职责,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则可能因此导致一些不该发生的问题。为此,正确认识和履行集采机构职责,对规范集采机构自身行为,有效规避集采机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集采机构有何职

  《**采购法》规定,集采机构是**集中采购活动的法定代理机构、非盈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采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其职责是在采购人委托的权限内、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并结合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任务和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这些职责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组织订立合同、协调组织答复供应商质疑等。

  集采机构作为事业法人,法律地位只是**集中采购的组织者、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监督者、决策者,具有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具体活动的职责,也有组织协调采购人贯彻国家**采购法律政策的职责,但没有**采购行政管理职能,现行法律规章也没有赋予集采机构任何管理、监督、决策的权力。

怎么看待这些职责

  关于采购文件编制,应当充分认识到集采机构的职责是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而非以集采机构为主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技术规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售后服务要求等事项,在目前缺少统一的采购标准、法律规章对采购文件的编制还缺少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显然都应当也只能由采购人决定。在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的过程中,集采机构对采购人设定的事项应当进行审核,但除非其中含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之类的问题可以要求采购人依法改正外,其他事项只能建议合理修改,如采购人不接受建议,应当也只能按照采购人的意见编制采购文件。至于采购文件中上述实质性内容的公正性,首先应当由采购人负责维护,即采购人负有保证其所设定的实质**项公正性的职责,这是保证**采购实体公正的重要方面;其次,应当由监管部门通过行使监督管理权直接加以制衡,或者通过构建相关的制度机制例如采购文件专家论证制度等间接加以制衡,以维护**采购的公平与正义;第三,应当由供应商借助法律规定的救济制度,通过行使质疑权、投诉权进行监督,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采购的公平与正义。

  关于采购信息发布,虽然无法保证采购信息内容的公正性,但集采机构也应当充分认识到有保证采购信息公开性的职责。由于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中所包含的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实质性内容都是由采购人设定的,集采机构对此没有决定权,即使其中可能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和条件,集采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最终只能也应当按照采购人设定的条款和条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作为集采机构,应当充分保证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全部内容的公开,保证所有愿意参与的供应商都机会均等地获得信息。关于信息公告和内容的公正性,如前所述,应当由监管部门和供应商履行监督、制衡职责。

  对于开标、评标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集采机构是活动组织者而不是决策者,应当也只能对开标、评标程序(也包括具体项目的整个采购组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负责,维护组织工作程序的公正性,但不应对中标、成交结果的公正性负责。按照**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为此,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公正,应当也只能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把评标结果存在不公正归咎于集采机构没有对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监管是不公正的,现行法律规章也没有赋予集采机构监督、制衡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的权力。

  关于供应商质疑处理,应当充分认识到集采机构除了负有答复供应商对采购程序质疑的职责外,对于供应商就采购文件中实质**项和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只负有组织协调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处理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凡是由集采机构负责组织的采购项目,质疑应当由集采机构负责受理,但除了集采机构负责的有关采购程序安排之外的质疑事项不应由集采机构处理,集采机构也无法处理,因为受质疑的实质**项并非集采机构所能决定的。

  至于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集采机构只负有组织协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的职责,没有参与合同履行以及合同标的检验验收的职责。《**采购法》虽然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采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如此签订合同其实不太切合实际,引起的矛盾和问题也必将很多。首先,权利义务很难分清,集采机构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将非常尴尬;其次,合同履行中的不确定因素,集采机构无法把握,缺乏承担风险能力的集采机构将难免被动;第三是集采机构不是实质合同主体,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生争议,牵涉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益,集采机构无法处理。因此,集采机构不应接受这一委托。目前,有些集采机构在没有受采购人委托的情况下参与采购合同验收,或直接组织采购合同的验收工作,如此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潜在的风险也比较大。

关于供应商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充分认识到由于集采机构没有行政管理职能,所以,对于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只能由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处罚。集采机构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除了属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外,无权处罚;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的违规行为,除了属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应予废标的情形外,也无权处罚。如果集采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也只能提交给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罚。如果集采机构不经过监管部门就直接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本身就属于违规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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