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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下集采机构应承担哪些职责(下)
日期:2015-08-21 10:18  点击:10

职责履行把握重点

  维护**采购活动的公平、正义,是各个环节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共同职责,但现阶段,除了集采机构外,许多人对**采购运行过程还不甚了解,且将**采购面临的四个基本问题如“买什么”、“怎么买”、“谁来买”、“买的效果如何”都集中到集采机构上来,使仅作为代理的集采机构反而成为关注的重点、焦点乃至责任中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集采机构,必须始终注意防范和规避风险,正确履行应尽职责,在工作中始终注意把握履行职责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采购的基本原则,落实此基本原则是**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集采机构的“保护伞”。集采机构虽然无法保证采购信息、采购标准、采购结果的公正性,但却应当并且能够依法保证采购信息、采购程序、采购标准、采购结果等实质**项的公开性。信息的全面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切实保证了集采机构操作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监督制约机制能够通过公开的信息、透明的过程有效发挥作用。

  **采购作为一种公权力,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权力寻租。集采机构没有监督职能,但必须始终把自身履行职责的全过程置于社会各界广泛、直接、有效的监督下。集采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构建内部职责分离、相互制衡的机制,切实规范自身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使社会公众信服的外部监督机制。现阶段,许多地方的相关职能部门还未建立起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或者已建立的监督机制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集采机构有必要主动促成这方面的工作。笔者所在的采购中心在2004年与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共同建立了省直**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纪委监察室专门聘请了65位同志作为监督员(后增加到80多位),又聘请了20位省****和20位省政协委员作为监督员。实行这项制度以来,采购中心始终坚持每个项目均聘请监督员对开标、评标全程进行监督,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也使采购中心处于比较超脱的位置。
  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是集采机构的两项重要职责,也是容易产生矛盾和问题的两个重点环节。切实把握好这两个重点环节,对于提高集采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化解矛盾,规避风险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采购文件编制工作,集采机构应坚持采购需求、技术规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实质**项由采购人设定,集采机构对采购人设定的事项进行审核的原则,如果其中含有明显违反法律规章的问题,应当要求采购人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予以改正;如果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当谨慎建议采购人合理修改完善。对于开标、评标组织工作,集采机构应当只负责组织协调,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和协助评标委员会遵守评标程序和方法,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当报价低的投标人不能中标时,要求评标委员必须提供充分理由;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只会同监督人员审核评委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中标、成交结果也最好由评标委员会当场宣布,直接接受供应商的监督,集采机构在评标过程中不应当发表任何实质性意见。

现行**采购法律规章赋予了供应商几乎无限的质疑权力,即供应商只要“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出质疑,而对如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缺乏具体规定。在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制订出台前,集采机构应当也只能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处理供应商质疑,即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技术规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分标准、售后服务要求、付款方式和条件等实质**项质疑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答复;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和答复;供应商对采购程序质疑的,属于集采机构设定的程序,应当由集采机构负责答复,属于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设定的程序,应当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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