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对应采尽采、管采分离、预算约束、政策功能、依法处罚、体系建设、考核**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下一阶段的**采购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县级**采购部门,要冷静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好《意见》各项要求,在金融危机影响不断深化、经济发展不确定性日益加大的特定时期,实现采购工作新的突破。
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扩大**采购规模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采购。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财政专款和转移支付资金、乡镇财政支出大都没有纳入**采购,种种因素制约县级**采购规模。再加之采购金额低和批量小对较多供应商投标也缺乏吸引力,也不利于扩大采购范围,达到应采尽采的目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有必要跳出**采购就是为县直部门采购办公用品和会务接待的传统工作思路,不断拓宽**采购范围。
一是与本级**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联手。将投资公司项目所需的大宗物资纳入**采购。对担保公司涉及项目,充分利用集中采购平台,归总整合同种采购需求,提高单个企业议价能力。二是密切跟踪新农村建设项目。采购部门要及时调整观念,将良种补贴、通村公路、退耕还林等涉农惠农项目悉数纳入。三是借这次落实《意见》的契机,将财政专款和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非行政单位使用的财政资金纳入**采购。与内部业务股室密切配合,重点掌握农村农电改造、通村公路、小型水利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等资金、农村村级活动室等资金的到帐及拨付情况,督促其纳入**采购,并由国库支付中心把关,对拒不纳入的,不予报帐。对一些资金按政策落实到非行政部门的,其相应资金所涉采购坚决纳入**采购。四是克服困难积极推进乡镇**采购工作。五是积极向服务类拓展,切实改变县级服务类采购畸轻的现象。
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
《意见》指出要加强**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同时《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从几年的实际运行来看,县级“管”、“采”分离后,产生了一些不适应“症状”。一些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偏重于制度的制定,而轻视制度的实施、检查和违规处罚,安于在办公室实施“纸上监督”。
根据《意见》要求,我们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推动县级采购的合力。对于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特殊采购需求要认真调研,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办法,认真对待供应商提出的投诉,投诉不成立的,做好解释工作,投诉成立的,要主动责令相关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改正。对于集采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接受**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供应商的监督甚至质疑和投诉。对确实必需要求预付款的大额采购,实行分极分权管理,根据授权,逐级审批。对往来帐存在差异的部分,及时查明原因,以便发现舞弊,在具体采购业务中防止商业贿赂。在适应县域采购的零散、多样化等方面,县级集采机构竞争力明显不足。而在县级财力及机构人员编制等因素制约下,又不太可能成立新的集中采购机构。针对县级采购实际构成,对一些采购规模相对较大、专业性强的采购事务,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整合部门资源,成立一些集中采购中心,如教育系统集中采购中心、卫生系统集中采购中心,在相关专业采购方面发挥作用,并与原有集中采购机构平等参与,在执行中提高各自竞争能力。
坚持预算约束,着力提高**采购效率
《意见》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当前在县级实际工作中,虽然大多数数县直单位实施了**采购预算,但县级采购预算编制存在项目不够具体和细化、采购标准不统一、**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相脱节等情况。同时还存漏报现象,使得一部分应当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游离于**采购程序之外。
对此,要严格采购预算编制的程序和和方法,编制采购预算时,首先确定当年采购项目,并细化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子项。其次**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统一审核”、“统一批复”,有效防止**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编制脱节。再次是提早介入,严格审核。对部门没有按要求编制**采购预算的,要求部门重新编制;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写出书面说明。通过审核,严肃**采购预算,杜绝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发生。最后严格采购预算执行。不得任意追加采购支出或者改变采购项目,对确需调整的**采购计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是这次《意见》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招投标是县级**采购的主要方式,县级**采购可从招投标入手来提升采购工作效率。一是搞好政务公开,普及招投标政策法规及其基本流程等知识,便供应商了解具体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规范、要求,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减少双方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本。二是严格招投标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改变过渡竞争状况。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邀请招标、适当提高准入门槛等措施。根据事项的性质实行分类招标,以缩小招投标的范围;整进场招投标标的,即适当提高项目纳入标准。四是建立招投标投诉快速反应机制,杜绝因处理不力引进的行政复议和诉讼,轻装上阵开展工作,减少招投标后续工作隐性成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