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0日至16日是全国第十八个“城市节水宣传周”,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加强节水减排,促进科学发展”。在宣传周里,各地各部门都在通过种种措施,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力度,以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并**使用节水器具等。对此,作为各级**采购管理部门,我们在这“节水宣传周”里,更必须要结合节水宣传议题,充分解读和宣传《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通过和运用**采购的职能和手段将节水宣传活动推向**。
《实施意见》对节水节能的推动作用
大家都知道,我国既是一个水资源大国,也是一个水资源贫乏国家。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节约水源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为了促进我国水资源利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加强和保护水资源,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在联合制定的《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意见》中明确表述,要充分运用**采购这一巨大的消费市场,通过从源头上加强和督促**有关部门对节水节能等产品的采购和消费,充分降低水能源消耗,节约财政资金,同时,通过**部门采购消费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在社会上掀起一股**和使用节水节能产品的热潮。这对广大的供应商来说,也无疑是带来了无限的市场机遇,当然也会给他们留下无情的竞争挑战。
《实施意见》给供应商带来的机遇和希望
规定了多项拉动和发展节水节能产品消费市场的政策措施,供应商开发节水节能产品的市场前景非常光明。《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时,凡采购项目中的产品涉及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节能产品**采购清单”中明确的节水节能产品时,就必须要优先采购这些节水节能产品;并且,《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在**采购的具体评标过程中,如果几种产品的技术、服务等指标出现“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必须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清单”中的节水节能产品;同时,《实施意见》还考虑到全国各地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具体的分步实施计划,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和要求逐步扩大到全国各地,从而使节水节能产品能够很快地在全国各地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并能在“占据”**采购市场的同时,也能“轻而易举”地“叫响”非**采购市场。
凡符合节水节能技术要求的产品将被陆续纳入**采购范围,及时向社会推介。在《实施意见》的施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还将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节水节能产品的**采购范围,并以文件的形式将新增的节水节能产品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让采购人等都能认清、认准节水节能产品,从而增强其**采购的目的性,这就提高了节水节能产品的社会知名度,为节水节能产品打入消费市场提供了最具权威性的推介服务,不仅为供应商节省了大量的广告推销费用,同时,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认证的节水节能产品,质量又有了保证,因而广大的消费者又比较放心消费,这就又进一步扩大了节水节能产品营销市场的发展空间。因此,只要企业的产品符合和达到节能技术需求,**都可以通过**采购市场引导消费者,为其打开消费渠道,而无需企业自己去做更多的商业广告。
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裁措施,为节水节能产品进入消费市场保驾护航。《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确保节水节能产品的**采购政策能够严格地落到实处。在具体的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如果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未能严格执行该《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加以处理,包括取消采购结果、拒绝支付采购资金等措施,同时,对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责任人员或是舞弊人员还要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还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其目的只有一条,那就是要坚决贯彻执行**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其执行到位。
《实施意见》给供应商带来的竞争和挑战
**采购将在优先采购节水节能产品的同时,逐步淘汰低能低效产品。对节水节能产品来说,其节水节能的功能和效果牵涉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优先采购节水节能产品,就是对节水节能产品的市场消费起了一种积极引导和“拉动”作用,对产品的市场占领额具有明显的影响力。可见,供应商如果生产出高质量的节水节能产品,适应了消费者的需求,就会赢得更加广阔的消费市场,反之,如果,供应商不能生产出合格的节水节能产品,就会被排除在**采购的大门之外,而这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采购市场,其后果必然会影响或波及到产品的整个社会消费市场,从而对企业产品的营销产生一定抑制作用,因此,《实施意见》的实施,就是对低能低效产品的一种否定,是逐步淘汰其的一种信号,从而给不少企业增加了无情的压力。
节水节能产品只有与其他产品处于同等的条件下,才能享受到被优先采购的优惠政策。对被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为节水节能产品的产品项目而言,并不是他们因此就可以直接享受到被优先采购的“特殊”待遇,在诸如在技术、服务等主要评标指标方面,仍必须要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仍必须要与其他投标人一起同场竞争,同标准参与评审,只有在这些主要评标因素发生“势均力敌”的情形下,其“节水节能”的优势效果才能被显现出来,才能享有被优先考虑的权利,因此,对节水节能产品来说,其节水节能技术优势的发挥,离不开激烈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因而,其市场机遇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对节水节能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可调整补充,也可清退除名,优先采购政策不是保护伞。“节能产品**采购目录”并不是一经公布就长期有效的,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还将根据**采购的实际需要,扩大或调整节水节能产品的**采购范围,及时补充合格的节水节能产品,并予以公开发布,同时,对一些“目录”中的节水节能产品,如果其有效期已到,或其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节水节能需求等,那么,有关部门可以及时地对其进行清理,以保持“节能产品**采购目录”的权威性、质量性和指导性,这就给在“册”的节能产品增加了继续发挥技术优势的压力,以持续保住技术优势而不至于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