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煤气、成品油和粮食等大宗商品,到猪肉、食用油等日常消费品的价格上涨,**虽然采取或动用了行政干预手段。如从国家对公共交通、出租车、石油公司等给予财政补贴,再到国家为保障粮油和其他食品价格稳定而采取很久没有使用的**干预措施,等等。国家发改委为平抑物价也显得焦头烂额。的确,这些变化了的商品价格对**采购市场也是一次挑战,更有可能出现“压下萌芦浮起瓢”的尴尬局面。全球米价飙涨传达的信号,这一最基础生存“生命线”商品的涨价,会导致一场全球性滞涨的向我们走来。“没有最贵,只有更贵”的国际形势已经近在眼前,未来痛苦的全球经济调整恐怕是势在必行。那么,作为**采购领域如何应对价格上涨的波动更是迫在眉睫。
无论是“油荒”、“电荒”,还是“粮荒”、“气荒”都需要**和相关企业以及经营户等妥善解决、共同协作、平抑市场、共渡难关。**财政补贴固然是一种“解救”方式,但并非治本关键。要解决根本问题还得从:一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即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只有将生产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合理的价格。二作为成本价格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这是判定市面价格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供应商估算出售价格的关键要素和最低的经济界限。如果市场上的任何一类商品价格低于成本,必然会导致生产企业、经销商或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供货企业、经销商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不仅对自身是一种**行为,而且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是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背离的,也是不符合《**采购法》的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竞争原则的。三作为有些特殊性商品、单一企业生产或专利产品等,为了占领市场或为了创造信誉,或者为了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以成本价加适当合理利润推向市场,这种情况是可取的。四作为采购人在考察供应商、供货企业、经销商等的价格时,既要考察是否低于成本,又要考察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故意抬价或压价。五作为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关必须加大对采购市场调节和监督力度,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能以单个供应商、生产企业、经营户的成本来作为标准。在判断成本价时,还要考虑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以及季节差价等因素。
无论是**行政干预,还是价格管制都必须坚持保障公共供给问题。一可以调查个别、共性产品的市场价,并对比生产环节中的成本付出价。二可以采购人自己的名义直接进行采购(尽量或低次数、小份额委托代理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的采购比率),克服多环节采购、意图采购、权力采购、寻租采购、政绩采购等现象。三可以用不断提高供应商库供应商人员中的资格等级、信誉等级、诚信级次和优良记录等方法,逐步规范和完善资质、资格质量的问题。四可以用盘大、壮强企业实力的形式来扶持供方,使有实力、具规模的供方主体,或者生产企业、规模型经营大户,树立弄虚作假可耻,搞价格套用、欺诈行为无生存空间和就等于失去采购市场位置的理念,还其采购市场秩序井然的良好状况。五可以增强采购人的警惕目标、防范意识(特别是特殊类商品采购等),不断改变程序或价格合法性问题中的不良现象,并加以“甄别”和斟酌供方主体的真实底细。六可以结合供应商或供货企业价格计算及其他费用预算等事项把握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差异,要深入结合市场行情和网上溢价以及地区间的询价之实际,科学合理地得出采购地区类、季节性、跨地区间相关采购市场价格的均衡指标。同时,要严格按照《**采购法》、《合同法》、和《价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执行,以确保采购中的价格程序与价格之合法性。(周乔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