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大多情况下可以严格按照《**采购法》和当地**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性**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执行,但是有个别情况却使集中采购机构面临两难的境界。08年在一次林业绿化工程招标过程中我们就遇到了这种情况。**采购中心在接到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令后,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采购任务的实际情况,将采购内容划分成了八个标段。采购公告一经发出,众多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踊跃报名,积极参加投标竞争,八个标段共有19家供应商进行了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大家如期而止,开标过程中唱标结果一出却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在这次公开招标采购中,虽然有19家供应商进行了有效投标,但是八个标段中的其中二个标段投标供应商分别只有二家。按照《**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在这种紧急关头,**采购中心与评委会及时协商临时作出决定,将上述二个标段改用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经过采购中心与评委会的共同努力,采购任务最终圆满完成,采购结果也很令人满意。招标结果公布后,**采购中心将此次招标资料整理,并将采购方式变更汇报及时报批了采购管理办公室。事后有人提出了这样的质疑,说这种作法违反了采购法的规定,不足三家供应商投标就绝对不能进行开标,而且已经进行了谈判事实,事后才报批采购方式,这种“先斩后奏”的作法更不可取。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严格按照采购法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先斩后奏”的作法到底对不对呢?从个人的观点看,笔者赞成这种作法。第一,采购内容是公开的;第二,谈判过程有监委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第三,如果采用重新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一是采购时间不充许,绿化工程季节性要求高,采用重招的方式公告至少要发布20天,错过栽植季节苗木的成活率可想而知,而且也并不能保证下次就一定会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另一方面重复繁琐的工作会给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造**员精力和经费上不必要的浪费。……
由这件事情,笔者得出了这样的一个结论:采购方式的采用应由集中采购机构适时掌握,灵活应用。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采购任务,采购中心没有必要按部就班式地在报请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才去施行。只要是有利于采购人需求的,有利于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有现场监督,有评委会合法有效的采购报告,我们的作法就是对的,就是负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