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现就报送《**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份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预算内投资资金,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和安排的**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专项建设基金,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有特定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要求的**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港口、水利等专项建设资金;
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主要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外国****,以及与**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
其他**财政性投资资金,泛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上述资金渠道以外的其他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国管局安排的行政用房基建投资资金、财政部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防科技工业局管理的国防科技专项资金等。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投资资金有直接投资、资金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五种使用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国家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以无偿拨款方式安排的投资资金;
资本金注入,是指国家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投资资金;
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贴息,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贴息补贴;
转贷,是指国家通过提供主权担保安排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
四、对于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财政性投资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机构须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15个工作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对于其他**投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报送招标情况报告。
五、报送《**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时,应包括以下相关材料:
1、**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2、招标公告;
3、招标文件及评标管理办法;
4、评标专家名单;
5、评标报告;
6、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情况报告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www.ioi.org.cn)以电子方式报送,无须报送纸质文件。
七、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未能按时合规报送《**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的,为年检不合格;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的,为年检不合格。
八、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投资项目招标业绩,自动计入年度招标业绩,不须另行报送。凡报送**投资项目招标业绩后仍未达到规定业绩要求的,可报送其他项目的招标代理情况,计入年度招标业绩。
报送非**投资项目的招标情况报告表时,可不填写“**投资额”、“**投资资金具体来源和数额”、“**投资资金使用方式”等信息。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的年度招标业绩,应达到3亿元***。
九、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报送。
请各**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遵照执行。
附:**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