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制度有效推行以来,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实际成效,社会反映也渐渐趋向积极评价层面。但是在全面开展**采购工作的过程中,随之而来的价格问题却变成了采购机构如影随行的常客,姑且不去深究没有实行**采购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而为什么实行**采购了,价格问题的曝光率就如此高,我们要深究的是,价格高问题是否真的存在?是主观臆测成分多还是客观实在,价格问题似乎变成了**采购机体上的癌细胞,原因何在?社会为什么视而不见**采购总体百分之十以上的资金节约率?那么**采购就永远跳不开价格迷局吗?真的存在价格引起的集中腐败吗?面对汹涌而来的价格高质疑风潮,**采购从业人员不能再沉默寡言了,应该进行一些辩驳,抑或进行一点说明,至少要澄清一些事实和现象吧。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较为细致地分析**采购与价格形成的关系,进一步阐明**采购价格与**采购造成价格高有没有必然联系,目的是为**采购舆论环境的改善,寻找一些有力的和有用的证据,并向社会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希望能够有助于进一步净化**采购执行环境。
**采购价格高低与集体选择出的供应商相关,与**采购程序无关,或者说不是**采购造成的。按照**采购的程序规定,任何一项**采购项目价格的形成,采购中心都是不参与的,完成是由参加**采购的供应商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间采购中心不给予任何暗示;同时由于选择供应商就等于选择了价格,而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是由评委集体做出的,除了大部分询价采购操作起来不需要邀请评委外,其它方式采购的项目一般都要随机抽取评委来进行集体选择。我们知道,竞争性谈判(包括单一来源谈判)的供应商的竞标文件的报价可以调整,这也是法律的规定,但是调整是建立在竞标文件报价被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而除此以外的任何采购方式报价都是一次性的,那么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量要求时,评委根据评分办法选择供应商的范围是有限的,按照**采购程序规定,评审活动只限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未参加的就是失去机会,属于自动放弃。
制度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情况对证实,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的任何报价行为没有直接关系,而程序上的控制使得有限的供应商能够进入评审渠道。评委依据的评分办法对价格分的设定严格按照采购部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的,低价得价格分满分是绝对有保障的,而且评分办法也不是采购中心凭空捏造的,而是根据采购方案的具体要求,满足采购人的合理意愿,并最终经过其审定的,那么采购人在评定结果出来以后再议论所谓的价格高问题还有意义吗?假如真的价格超出了采购人的预算,且预算是比较准确的,采购人还是有救济渠道的,法律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废标,因此关于价格方面的控制是有多种渠道的。而通观**采购选择供应商的过程,特别是关于报价因素,确实是与采购中心无关,采购中心只是组织者,只是**采购程序的维持者,中间立场的特征就是不管谁不管什么价格中标,只要是符合**采购决策程序,就是合法的,采购中心代理平台的设置就是要达到这种超脱任何利益关系的逍遥性效果,不然就会出现偏差,影响**采购的公正性。**采购制度与相关的程序决定了中标候选人的归属,同时价格也就相应地出现了,中标候选人是综合实力的展现,当然价格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而采购人在主导综合评分的分数分配时,有的偏重与价格因素,于是价格分有的可以给到60分,而有的供应商则偏重与技术因素和质量要求,于是价格分可以给最低的30分,还有的采购人价格与质量同等要求,于是价格分可能给出45分,由于采购人的口味不同,中标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价格是不同的,这就叫做人为控制,但这种主观意识不是采购中心表达出的,而是根据委托方即采购单位的意思做出的,也符合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宗旨要求。采购人的众口难调,那么理论的角度来看,问题似乎就多了,我们唯一能希望的就是,采购人在遇到机会对**采购制度发表看法的时候,还是要多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想想为满足自己的意志**采购做了什么,而不能进行无根据地产生联想。
协议供货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采购组织模式,不是**采购的终结追求,协议供货价格也是供应商自己报出的,应该是综合考虑到规模效应以及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做出的比较合理的报价。但是在这场价格博弈中,有些供应商是不讲诚信和唯利是图的,由于协议供货对于价格的掌控存在一定的困难,以折扣率以及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质量等因素作为中标的主要依据,似乎形成了惯例,但是提到折扣率自然就存在着市场挂牌价与**采购价差异性问题,而所谓的市场价只能而且唯一是由生产厂家掌握的,因此所谓的折扣率的真实和有效性就打上了“折扣”,而且有些品牌生产厂家美其名曰为了更好地为**采购服务,为机关单位服务,提出专门特供**采购市场产品的新概念和理念,那么这些唯一提供**采购市场而不在社会大市场流通的产品,价格的透明度更加难以琢磨。更有甚者,协议供货其实也是考虑到有效解决**采购效率与定品牌采购问题,能够使集中采购摆脱繁重工作量而与供应商之间的一场较量和平衡,鉴于此,为了满足采购人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应该说内定的中标的品牌不能少,特别是涉及到通用的品牌和相关型号,还有一些在一定区域内的消费爱好和偏好等必须要得到满足,其实这就注定了某些品牌必须中标,那么其垄断竞争的特色就显而易见了。关于协议供货价格高的问题,区域联动机构上层负责公开招标,同样由评委推选供应商极其报价,在价格控制方面也想了很多办法和控制措施,但是原则上价格因素不是采购中心能够控制的。正因为协议供货是一种过渡性的采购组织形式,是迫于采购人定品牌定配置,零星与计划重复采购的客观现实,而与供应商进行的一场艰苦的价格博弈,价格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点,是采购当事人追求的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完善协议供货制度或者取消此类制度都是**采购机构热议的话题。(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