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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切忌本末倒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13
核心提示:供应商的资格到底什么时候审查?前不久,有人提议建立中标供应商资格再审查制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偏颇。从法律规定来看,

供应商的资格到底什么时候审查?前不久,有人提议建立中标供应商资格“再审查”制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偏颇。

从法律规定来看,《**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同时还明确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样,《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由此可见,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在前,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在后。也就是说,供应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包括法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和采购项目特定条件)是参加**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

从采购程序来看,无论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都是要求评审机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当中,综合评议,推荐出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这其中就包含了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程序。对于供应商来说,符合相应资格条件表明其具备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和参加**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若事后再审查其资格,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先决条件,则中断了采购活动的进行,势必“画蛇添足”,乃至本末倒置,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有损**采购形象。

从采购原则来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根本。这是对采购各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供应商诚信地参与采购活动,而采购人要公开透明地运作采购事项,公平地对待每一位供应商,采购结果要客观公正。虽说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若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资格“再审查”,明显使故意刁难,讨价还价,歧视、排斥供应商进而合谋串通成为现实,采购公平公正无从体现,必然严重损害了**采购形象。

因而,法律允许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供应商就要自觉遵守,主动配合,积极响应,采购人要依法履行资格审查义务,监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然而若采购人在执行公开的采购程序后,对其资格“再审查”,既不能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前置条件,又违反**采购有关法律规定,以法犯法,除非是采购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需要,否则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权拒绝,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体现**采购公平公正,维护好**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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