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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补充合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9
核心提示:本法第四十九条对**采购补充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本法第四十九条对**采购补充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立法目的

明确**采购合同履行中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最高限额。
对采购人来说,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往往具有很强的重复性。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要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如果重新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可能会与实际工作的要不相适应,也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因此,有必要明确采购人需要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在签订补充合同时,不能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而且,对补充合同的金额也需要适当限制。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采购补充合同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采购补充合同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前提条件是**采购合同正在履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采购人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和金额改变以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
2.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多次需要,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多次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但是,无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补充合同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补充合同,也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补充合同的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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