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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18
核心提示:本法第四十五条对**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采购合同

本法第四十五条对**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立法目的

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基于上述原因,本法对**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本法的规定,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并会同制定**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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