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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坚持: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21
核心提示:为切实解决**采购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全面深化**采购制度改革,推动**采购工作科学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

为切实解决**采购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全面深化**采购制度改革,推动**采购工作科学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总结分析了我国**采购制度发展改革现状,肯定了**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但也同时指出了**采购工作存在的个别单位规避**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以及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现象。对此,就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的提出了具体意见,即七个坚持。

坚持应采尽采

《意见》首先提出,要加大推进**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在这方面,提出了几条具体措施,一是强调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进行采购的管理,将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也界定为财政性资金范畴,强调必须纳入**采购统一管理。二是强调要加强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提出了工程项目应纳入**采购管理范围;在工程项目的具体操作上,应进行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则按照《**采购法》的规定实施。三是强调要依据**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即从规范和完善**采购目录和产品明细分类方面,进一步扩大**采购管理范围,加大**采购管理工作力度,确保对列入**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采购。

《意见》还对强化依法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强调要认真执行**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二是在**采购活动中,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三是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的强制性,强调属**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四是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为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强调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五是提出采购信息必须公开,强调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以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坚持管采分离

监督管理与执行操作与是**采购工作的两个方面,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操作职能分离是**采购制度改革的规范化要求。从多年来的**采购实践来看,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的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还存在一些问题,管采合一或者管理分离不彻底以及形式上分而实质上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在**采购中,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能混淆、职责不清,“越位”或者“缺位”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意见》指出,必须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首先,要加强**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采购法》对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能、职责有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意见》对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作为**采购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二是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三是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采购的行为。作为**采购执行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其职责是要严格按照《**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意见》同时对集中采购机构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非营利性质,指出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是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指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四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作出规定,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五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目标提出要求,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意见》在强调坚持管采分离、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的同时,提出在代理集中采购项目中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对集中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强制性规定,但本法又同时赋予了采购单位的自由选择权限。按照本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实施集中采购,这就给采购单位在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时留下了空间,而《意见》在填补了这一空间有同时,提出了在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时可以采取竞争的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促使集中采购机构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采购单位。

坚持预算约束

《**采购法》规定,**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多年来的**采购实践来看,编制**采购预算是**采购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编制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采购,才能确保**采购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才能实现**采购的规模效益。而**采购要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照计划实施,要涉及到监管、采购、执行等多个环节,需要有监管部门、采购单位、执行机构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在职责和分工上,监管部门负有汇总、审批、下达**采购预算的职责;采购单位负有编制**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编报**采购计划的职责;执行机构负有按照预算执行采购计划的职责。预算的编制、审批、下达和计划的编报、实施,构成**采购的整体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强化约束,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因此,《意见》指出,要按照《**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意见》在执行预算管理和按照计划采购方面,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同时,《意见》还对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预算管理和执行采购计划方面的职责以及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作为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作为执行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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