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人们对**采购的要求,基本上停留在价格、服务、效率和质量等具体内容方面,而忽视了**采购强大的促进廉政建设功能。《**采购法》立法宗旨就是: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因此假如把**采购追求目的狭隘成价格低,质量与服务好,效率高,就是片面的,虽然**采购实际工作必须要考虑这些方面因素,但是**采购活动是一个整体概念,假如忽视或者故意放低**采购的廉政功能,那么这些**采购制度应该是残缺不全的。采购人与社会的潜意识中没有把**采购反腐败功能凸显出来,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采购促进廉政的功能,因此难免在参与**采购实践中放纵自己的行为,也就间接向**采购提出了挑战。那么实际工作在中,我们应该如何体现和实施**采购廉政建设功能,如何认识**采购众多目标之间的关系与取舍定位,用好用足**采购的廉政功能呢?
**采购廉政建设现状
现在有一种现象,集中采购机构很忙,为什么?因为采购人涉及到有采购需求时,都很自觉地向**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甚至是监管部门审批过的分散采购项目,有的采购单位也想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操作,本来想自己操作的念头都烟消云散了。说实在的,采购人不是不想自行购买,而是被**采购的强大威慑力所震撼,被纪委的监督检查,被**采购监管部门的报销途径所控制,同时也有怕麻烦,怕操作,怕陷入人**而左右为难,怕被回扣预期所烦恼,怕同事闲言碎语等等行为与心理上的考虑。我们理解采购人参与**采购的复杂心理,但是正是因为有了**采购制度,采购人的这些众多的想法才能找到一个处理的平台,就是通过**采购制度,通过采购活动的既定程序,铲除一些有可能使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采购机构保持中立,维护法律尊严地执行采购人委托,采购人只能提供采购方案和资格要求,由随机抽取的评委决定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不能定供应商,采购机构不参与评标,标书封口严密,现场监督严格,开标前的供应商投标参数与报价是严格保密的,而这些与评分得分有直接关系,而且平分办法在标书中公布,所有事先谁也不能知道哪一位供应商能中标,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评委、采购代理机构公关都是无效的,操作程序控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然而即使这样,也不能排除有些采购人“借鸡下蛋”的把戏,那些借采购机构之名,达自己目的之实的做法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样既进行**采购了,又能控制选择中标供应商,采购经办人没有任何风险,而采购机构却要为以后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买单”,这是采购人的高明之举。
法律条款规定为廉政建设提供保障
《**采购法》中有许多条款与反腐败有关,提升了法律的廉政建设功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保持公平竞争,消除地区垄断,严防指定“关系供应商”行为。第十二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员等。——防止可能出现的人为因素,确保公正、公平。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自行采购。——规定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标准,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合理公正,不得变相指定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员、询价小组的组**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严控采购当事人的渎职与腐败行为。第四十九条**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对合同追加的条件与数额具体规定,防范采购人借追加之名搞暗箱操作。上述法律规定,为**采购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提供了保证,使得各级**采购机构在实施**采购廉政功能时有了直接的依据。
操作上的控制措施
法律的具体规定要不折不扣地体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体现**采购的廉政功能,在实践中是有多方面的展现的。1、集中采购目录对采购范围进行控制,采购人的购买需求必须纳入**采购范围内,控制了自行购买行为。2、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控制,先由监管部门审核,该进集中采购的而未进项目,所涉及的资金票据一律不得报销,并要追查相关当时人的责任。3、为潜在投标供应商提供对称性的**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应该公开的所有信息,**采购所有信息在财政部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严格控制发布时间跨度,确保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对称性。4、采购项目不得指定品牌,变相限制投标供应商。5、采购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控制以时间紧、任务重、领导要求急等为借口而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6、评委必须是监管部门审定的评委库成员,特殊专家要有财政部门批准,评委以随机方式抽取,各方监督到位,严格保密,采购人评委仅代表自己,不得成为专家评委,不得干扰别人的评标自主权。7、采购人没有充分的证据,不得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8、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要经过集中采购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更正,追加事宜要符合法律规定。9、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的验收报告。上面粗略地列举了**采购实践中对于廉政建设方面的控制措施,这些环节应该能对一些隐形的腐败预期进行较好的控制,能够保证忠实执行法律设计的廉政功能。
救济制度是廉政功能的外在保障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假如发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有违规行为,有某些腐败现象,救济渠道是畅通的。供应商可以在公布采购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质疑,不满意质疑处理意见的可以向**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涉及到是违纪和腐败行为的,可以直接向纪委和代理机构、采购单位领导进行举报。纪检将结合自己工作的特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针对掌握的情况做出处理,公开通报。另外纪检、审计部门、**采购监管部门要开展**采购执法检查,对采购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有无自行采购行为,有无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和歧视性行为,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绩效,是否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廉政功能进行评估,确保**采购的这项重要功能得到贯彻执行。
